
在港股IPO中,很多内地企业通过搭建VIE架构来解决外资限制行业(如互联网、教育、传媒等)企业境外融资的关键工具。使用VIE协议控制让境外上市主体间接控制境内运营实体,从而规避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等监管限制。
VIE架构适用行业
根据2025年监管政策,VIE白名单制度明确规定仅互联网科技、新能源、高端制造等"鼓励类"行业可使用VIE架构,且需满足"非外资实质介入"要求;教育、金融、数据敏感型行业(如地图测绘、基因检测)被明确排除在白名单外,VIE架构在此类领域无效。
VIE协议体系的主要构成
根据公开交易文件(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F-1、20-F披露要求)、境内外法律从业者的惯例以及跨境结构设计的行业通用做法,VIE架构常见控制协议体系可归纳为以下类别:
? 授权与控制类协议
? 资产及收益安排类协议
? 风险隔离与安全保障类协议
? 运营监督与信息权类协议
VIE架构的组成部分
1、境外上市主体:通常为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(港交所认可的开曼公司为“合格发行主体”),负责在港交所上市并融资。
2、境外中间层:一般为香港子公司(由开曼公司持股),用于优化税务(如股息预提税从10%降至5%,若符合CEPA协议)或作为持股平台。
3、境内外商独资企业(WFOE):由香港子公司或开曼公司直接持股的外商独资企业,是连接境外与境内的关键节点。
4、内资运营实体:由创始团队或国内自然人持股的企业,从事具体业务(如互联网信息服务、教育培训),需符合国内监管要求(如ICP证、办学许可证)。
5、VIE协议:WFOE与内资运营实体签署的一系列协议,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和利益输送。
VIE架构搭建流程
VIE架构的境外部分搭建与红筹架构大体相似,同样包括BVI公司、开曼公司、香港公司三个层级的设立。主要流程包括:
1、顶层BVI公司提供隐私?;ず凸扇榛钚?br />
2、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
3、香港公司作为税务优化和资金枢纽
然而,VIE架构的独特之处在于境内部分的设计,需要设立专门的VIE实体并构建复杂的协议控制体系。
VIE架构的境内部分需要设立两个核心实体:
1、外商独资企业(WFOE)
2、境内VIE运营公司
WFOE由香港公司设立,作为协议控制的执行主体;VIE运营公司则由境内自然人持有,持有相关行业牌照并负责实际业务运营;这种设计的巧妙之处在于,通过将业务运营和牌照持有分离,既满足了外资准入的要求,又实现了境外主体对境内业务的实质控制。
搭建VIE架构的风险
VIE结构本质上是合同行为,在法律和监管环境变化时可能面临不确定性。根据公开监管文件,常见风险包括:
1、协议执行受限风险:如境内法院对股权质押或委托投票权的可执行性裁量不同。
外2、汇与利润汇出的监管风险。
3、政策变化可能影响控制协议的持续有效性。
4、VIE不属于股权持有,无法取得依法登记的股东权利。
因为VIE架构有其特殊的、固有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,随着企业经营逐渐深化,各方的权利、利益甚至权力不能协调一致时,或许最终迫不得已需要拆除VIE架构的情况亦并不鲜见,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选择是否采用VIE架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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